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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联合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广告发布者代言人等均需担责

时间:2017-07-17浏览:65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9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记者了解到,本次整治涉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以及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等。

  针对电视台等广告发布单位,《方案》提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同时,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行业乱象,方案提出,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做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根据方案,将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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