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推动新《条例》的贯彻落实,农业部发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草案)》等5个《条例》的配套规章,提出“提高产业集中度、提高登记门槛、提高经营进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严格审核把关、严格技术审核”的要求。
完善农药登记制度
严控准入退出关口
新《条例》取消了临时登记,再次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农药需申请登记,经登记试验、登记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核发农药登记证并公告。
一是严格农药登记的申请主体。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不得重复申请。二是严格农药登记试验。进行农药登记试验的单位必须是境内由农业部认定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或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国家农药GLP实验室。产品研发、中试过程的试验结果不能作为登记试验数据。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由境内单位开展。三是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管。严格认定试验单位,按照规定条件和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四是遏制同质化低水平农药产品泛滥的现象。严格控制配比梯度,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五是强化农药风险监管。登记申请者须提交风险评估报告,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满足风险评估需要。新农药登记试验须经农业部审批。向中国出口的农药登记,还需提供在有关国家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
落实生产许可制度
规范农药生产行为
新《条例》规定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确定由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规定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所具备的条件和责任义务,并明确委托人应当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一是减少行政审批,统一许可条件。新《条例》实行“一个企业一证”,生产范围原药按品种填写,制剂按剂型填写,并区分化学农药和非化学农药。取消了“一个产品一证”的生产许可。二是实行分类管理,淘汰落后产能。按新规定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须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三是规范生产行为,严禁生产假劣农药。新《条例》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记录制度,对采购的原材料要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必须按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限定的生产范围组织生产,农药产品出厂销售须检验并附合格证,且建立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农药包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印制或贴标签。四是强化农药标签监管。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新修订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制作农药标签。五是明确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范围和要求。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但委托人必须取得农药登记证,受托人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对委托加工、分装的农药质量负责。
落实经营许可制度
扭转农药经营困局
新《条例》取消农药经营主体仅限于供销社、农技推广站等主体的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对高毒等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制度,下大功夫扭转农药经营主体规模小、布局散、秩序乱,制假售假,以及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等困局。
一是设立全国统一准入门槛,包括经营人员、经营场所和管理制度;二是严格规范农药经营行为;三是进一步明确农药进出口要求;四是强调了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义务。
确保科学使用流程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农药使用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使用者遵守农药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并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着重解决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随意用药、擅自加大剂量、超范围使用以及不按照安全间隔期采收农产品等问题。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的违禁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尽快改变农产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状,从源头确保人们餐桌上的安全,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一是追究监管不力的责任,二是加大了农药生产企业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三是加大了农药经营者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四是加大了违法违规使用农药的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