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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农业部门的农药管理职能

时间:2017-05-09浏览:28

  以前,农业部门管理农药的职能是在多部门管理农药的情况下制定的,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药的登记和质量、使用监管。新《条例》赋予了农业部门统一管理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的职责。所以,农业部门的职能需要重新设定。比如,省级农业部门农药管理职能应该更改为:“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农业部做好农药登记工作,指导市、县农药经营告知和药害、使用事故的处理工作。省安监局负责对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工商局负责对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违法行为的监管。”明确职责是新《条例》实施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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