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5月31日公布《国家石油储备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石油储备建设的不断推进,石油储备涉及的主体越来越多,产权关系、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化,需要建立完善的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制度,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国家石油储备的监督管理等加以规范。
随着我国石油进口数量逐年增加,石油对外依存度显著提高。为防范石油供应风险、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国家决定建立石油储备。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石油储备的建设、管理一直以政策性文件作为依据,这些文件存在统一性、稳定性、权威性不足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为了完善国家石油储备管理体制,使国家石油储备的建设、管理、动用、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障国家石油储备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需要尽快制定《条例》。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储备设施建设运营。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承担企业义务储备。企业义务储备量的计入范围,为企业专用油库和炼厂内的油罐内归本企业所有的石油库存量,按10%的比例扣除罐底等不可动用库存后的可动用库存量。新设立的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达到规定的企业义务储备规模;既有的从事原油加工、成品油批发和原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企业义务储备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