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
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对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代码号码和编码规则进行了明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公告同时明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责任编辑:任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