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资信息

两部门发出通知 库存化肥可按简易法征收增值税

时间:2015-09-01浏览:6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通知规定,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据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已发文决定,自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高徽)


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宏业路255号  电话:0552-3123496

师德师风举报电子邮箱:cooplx@aufe.edu.cn

举报电话:0552-3124576  版权所有:中国合作社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