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对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明确,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调整后的表格,在对动植物苗种进(出)口、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的同时,标注确认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对可转让和销售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调整后的表格在公历年度内有效。“进口单位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任智超)